关于征集《攀枝花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一审后修改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布时间:2025-05-09访问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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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关于《攀枝花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起草情况的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攀枝花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8月27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为我市环境噪声污染监管和防治提供了法制保障。自地方性法规实施以来,在加强我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提高我市环境噪声管理能力,保护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和良好的声环境有了新的期盼和更高要求,《条例》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噪声污染防治的现实需要。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家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有了新的要求。《条例》施行的部分立法依据、条款在法律修订过程中被调整或删除,一些规定已与实际不符,并滞后于上位法的规定,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声环境的更高要求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现实需要。2024年人大代表就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提出建议,表达了代表的意愿,也反映了人民的心声。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适应我市噪声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及时修改完善《条例》十分必要。
二、立法依据
《攀枝花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同时借鉴了多个省、市的先进地方立法经验。
三、起草过程
根据《中共攀枝花市委关于转发攀枝花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攀委〔2024〕410号)要求,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了《条例(草案)》。4月18日,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攀枝花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议案》。4月28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四、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五章三十九条,涵盖总则、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责任、附则部分。
(一)总则部分。共9条,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以及部门职责等内容。
(二)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分。共4条,明确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噪声监测、淘汰设备和工艺规范、绿色护考等内容。
(三)噪声污染防治。共17条,明确了排污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义务、夜间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施工单位开工前公示义务、道路建设噪声防治、禁鸣管理、经营管理噪声污染防治、公共场所噪声污染防治、车辆防盗报警装置噪声污染防治、物业管理噪声污染防治、装修作业时间限定等内容。
(四)法律责任部分。共8条,明确了违反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公共场所和室内装修噪声污染、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部分。共1条,规定施行时间并同时废止《攀枝花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五、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关于章节设置。《条例(草案)》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则,坚持发挥地方立法的补充和细化功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以及社会生活各领域噪声污染防治规定融合为“噪声污染防治”专章,避免出现章节过细,导致各章节管理措施重复规定的问题。
(二)关于明确监督管理或执法主体。《条例(草案)》结合我市噪声污染防治监管实际,采取“总分”模式突出重要监管部门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机关、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3项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或执法的条款,《条例(草案)》对8项条款明确了监督管理或执法部门,其余5项条款未予细化,并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三)关于细化补充上位法规定。《条例(草案)》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我市噪声污染防治中的突出问题,完善了声环境功能区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要求,规定了室内装修限定作业的具体时间,细化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例外情形,规范了对绿色护考、夜间施工证明出具的主体和公示程序。同时,为了适应噪声污染防治监管需要,对车辆防盗报警装置规范、环卫作业噪声污染防治、物业管理噪声污染防治等事项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