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7月20日 星期四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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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情况的调查报告

  • 发布时间:2018-08-30访问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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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情况的调查报告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安排,7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琪带领市人大城环资委及部分市人大代表组成的调研组,就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情况进行了调研。先后前往攀钢(集团)公司白马铁矿、米易湾丘工矿废弃地复垦及居民集中安置点、龙蟒矿产品有限公司红格铁矿、中坝石墨矿区、大龙潭苴却石矿区等地,对我市矿产资源开发保护、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绿色矿山建设等情况进行了实地察看,听取了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贯彻实施矿产资源法情况的汇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法实施的基本情况

矿产资源法颁布以来,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加强了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提高了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矿业经济不断壮大,矿业开发秩序总体良好,矿产资源有力支持和服务了经济建设,较好地发挥了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和支撑能力。

(一)以宣传教育为抓手,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

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作为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多种学习方式,全面提升矿产资源管理人员、执法监察队伍综合执法能力和业务水平;举办各类讲座、培训班,对地勘单位、矿山企业负责人等各类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有效增强了矿业权人的法律意识;借助各类新闻媒体扩大宣传覆盖面,结合“3.19”矿法颁布日、“4.22”世界地球日、“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治宣传日等集中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把宣传的网络延伸到乡(镇)、村、社,为法律实施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夯实了全市矿业开发法治化发展的基础。

(二)以建章立制为保障,不断完善配套管理体系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推进全市矿产资源工作法制化进程,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矿产资源法配套规章制度的建设与完善,结合我市矿产资源管理实际,以科学开发、规范管理、优化服务为目标,制定了《采矿权抵押管理办法》《采矿权审批工作流程》等工作制度,印发了《攀枝花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考核办法(暂行)》《攀枝花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管理办法》《打私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等一系列监督管理制度,有效地促进了矿产资源法的实施。同时,及时梳理矿产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了4个大项20个小项矿产资源管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行政许可事项及范围,办理事项全部按规定录入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三)以整顿规范为重点,确保矿业开发健康有序

加大矿业秩序整顿工作力度,严厉查处私挖盗采行为,组织国土、公安、安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大力打击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修订了《攀枝花市私挖盗采煤炭资源举报奖励办法》,开设了“12336”24小时违法线索举报热线5条,积极发动群众参与打私工作;通过卫片执法检查、国家矿产资源管理专项审计、煤矿超层越界检查等专项行动,促进矿产资源管理不规范问题的整改落实。2013年以来,全市共受理矿产资源违法举报81件,发现违法行为93起,立案查处31起,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私挖盗采矿产资源案8件,刑事拘留16人,逮捕6人,起诉6人,判决有期徒刑3人,各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均已得到整改,重点矿区违法犯罪案件明显下降,矿区社会治安明显好转,矿业开发秩序稳定。

(四)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促进矿产资源管理规范化

不断优化矿业权审批流程,大大提高了审批效率,推行容缺审批、预先提醒告知服务,开辟了审批服务的绿色通道”, 维护了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探索践行市场化配置资源模式,规范矿业权公开集中进场交易,成功组织全省首例矿业权拍卖,督促企业自觉缴纳采矿权占用费,保障了国家权益;全面改革矿业权年检,严格执行《矿业权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以信用约束取代部门监管,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治、社会监督、信用约束的新格局;开展矿山现场实测,坚决对弄虚作假的现象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通报一起、查处一起。2015年以来,实地抽查检查矿山52 个,通报地勘单位违规行为3起。

(五)以强化储量管理为基础,不断增强矿产资源保障力度

坚持规划引领,编制实施《攀枝花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在规划末期,采矿权设置将从394个减少到191个,减幅51.5%,预计资源综合利用率显著提高,实现了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并重;2010—2015年共启动钒钛磁铁矿整装勘查项目13个,累计新增铁矿石资源储量(333+33449亿吨以上、煤矿1亿吨以上,为我市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要素保障;2016年以来,加大了对我市石墨资源的勘查,预计可提供石墨资源3000万吨,为我市打造“中国西部石墨之都”奠定了良好的资源基础;统一技术标准,及时掌握矿山开发活动状况和储量消耗状况。2013年以来,我市生产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率达100%,位居全省前列;争取国家支持创建攀枝花钒钛磁铁矿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鼓励企业实施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激活促进低品位、共伴生、难选冶矿产资源利用达到从无矿到有矿、从小矿到大矿、从单矿到多矿、从贫矿到富矿的效果。

(六)以绿色发展为理念,确保矿山地质环境和生态安全

市人民政府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以实现资源开发、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标,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回复”的生态环境回复补偿原则,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纳入日常监管工作,全市矿山企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影响制度执行率100%;加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力度,积极开展矿山迹地回复治理,抓好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保护工作,2013年以来,共完成矿山环境回复治理面积约23115亩;有力推动绿色矿山创建,全市已建成攀钢兰尖朱家包包铁矿、米易安宁公司潘家田铁矿、盐边龙蟒红格铁矿3个国家级试点绿色矿山,在深入推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社会进步协调发展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制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对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进行了广泛宣传,但实际工作中仍存在部分企业严格遵守法律,依法开矿、采矿的观念还较为淡薄,不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设计开采,不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边整改边开采的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部分矿区群众存在靠山吃山的观念,认为矿产资源是本乡本土的,当地人采当地矿是天经地义的。

(二)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较低

我市因矿而建,矿业经济在我市工业经济中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但现有矿业企业规模结构不合理,除国有矿山外,多为小型矿山,规模小、储量少,企业实力不强,生产技术、科研能力和管理水平不高,矿山生产布局不合理,开采和利用方式还较为粗放,存在浪费或破坏资源的现象。部分企业对矿产资源深入开发利用的投入和能力不足,只能销售矿石原料和初级矿产品,缺乏深加工项目,产业链条短,产品的科技含量低,附加值不高,缺乏市场竞争力,对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率低。

(三)矿山生态环境回复治理任务艰巨

我市矿产资源开发时间长,开采规模大。建市初期,受“先生产、后生活”“重资源利用、轻环境保护”的思维影响,在长期的矿石开采、选矿加工过程中,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较为严重,遗留问题多,治理难度大;大量的矿业废弃物不仅占用土地,破坏原有的生态植被,产生的扬尘、废水、粉尘等还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一些企业受利益驱动,对地质环境治理和修复工作投入不足、进展缓慢、效果不佳;我市已经开展了约1000公顷矿山迹地回复治理工作,但仍有约2100公顷废弃地需要回复治理,与省环保督察对尾矿库、排土场进行矿山迹地恢复和生态治理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任务十分艰巨。

(四)矿产资源开发用地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根据法律规定,工矿用地属于建设用地。我市矿山数量多,范围大。目前,全市实际矿业用地面积已达11700公顷,占全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的37.5%。按照《攀枝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6—2020年)》,我市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为7040公顷,目前仅剩余3436公顷(51540亩),根据我市情况,2018年至2010年,我市主要矿山用地需求约在27000亩,约占目前剩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52.4%,仅仅依靠建设用地指标难以满足矿业开发用地需要。现在我市大量矿山用地依靠临时用地暂予解决,法律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且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我市部分矿山临时用地存在临近两年使用期限或超期使用的情况,增加了矿业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违法风险。调查中还发现,部分矿山存在永久使用林地许可超期失效,部分矿山存在临时占用林地手续无法办理延期的情况。

(五)矿产资源违法监管力度还要进一步加强

在煤矿、花岗石、石灰石等热点矿种、资源所在热点地方,由于打私工作机制不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缺乏有力手段、发动群众参与监督不力等原因,私挖盗采问题屡禁不止,扰乱了我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监管力量薄弱,缺乏一些行之有效的监管设备和手段,对超层越界开采行为难以进行有效监管。比如,我市地下矿山特别是煤矿开采年限较长,地下采掘系统复杂,多数未安装地下矿山生产在线监管系统,监管的部门又缺乏相关技术手段和工作力量,对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监管困难较大。

三、工作建议

(一)增强矿产资源法制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要持续深入加大对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拓宽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把短期突出宣传和广泛持久宣传结合起来,把通过新闻媒体的日常宣传和对典型违法事例曝光的重点宣传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多种新闻媒体进行广泛、深入、持久的法制宣传教育,树立正确的矿产资源观念、环境保护观念和可持续发展观念,切实增强全民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自觉性,努力形成领导重视、部门履职、业界配合、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切实把矿产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

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是我们生存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正确认识攀枝花因矿建市、以矿立市、依矿富市的历史,高度重视矿业经济在我市工业经济和“钒钛、阳光”两篇文章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坚持宏观调控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省委、市委关于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有偿使用制度和资源补偿机制。要以推进矿产品精、深加工增值为核心,鼓励企业加快科技创新、技术创新步伐,不断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科技含量,走规模化、集约化、高效化发展道路,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增强我市矿业产品市场竞争力。

(三)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实现开发保护良性循环

以建设国家级绿色矿山、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为抓手,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紧密结合起来,加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力度,实现矿业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认真落实矿业环境影响评价和矿山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对已设立的矿山企业,要加强采矿过程的监管,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做到边开采边治理;对已经关闭的矿山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落实责任主体,制订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区生态形态,改善矿区及其周边的生态环境。

(四)加大执法力度,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效能

要继续依法开展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坚决打击和严厉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的各种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经常性监督管理的力度;要强化对探矿权、采矿权的监管,严格限定探矿期限,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及时汇交地质资料、提交地质成果报告的探矿权,坚决予以取缔;严格采矿权的准入条件,加强对矿山企业的动态监管,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发矿产资源,进一步严格“三率”(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指标检查考核,促进矿产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坚决打击各类非法采矿点,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超层越界、采富弃贫、乱采滥伐等破坏资源的行为;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充实执法力量、完善执法制度、落实执法责任、强化资金保障、发动群众参与,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长效机制。

(五)加大矿山用地保障力度,促进矿业经济有序发展

要对我市矿山用地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研判,针对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矿山用地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专题研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相关部门的支持,将我市纳入全国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区,加大对我市矿业开发用地指标支持,破解矿业用地困局,促进矿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为加快攀西战略资源创新开发试验区建设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