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实施情况的报告
- 市人大财经委发布时间:2025-07-10访问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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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5年7月8日在攀枝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是推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关键一环,对增强区域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执行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市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法检查情况
(一)检查组织领导。执法检查组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谭兴忠任组长,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张林、监察司法委主任委员杨仕国、城环资委主任委员李杰、农民宗侨委主任委员唐旭光、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徐光文任副组长,成员有市人大财经委、监察司法委、城环资委、农民宗侨委部分委员及市人大代表。市人大财经委会同常委会办公室、有关专(工)委承担执法检查具体工作。
(二)检查过程。4月中下旬,组织学习《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收集营商环境问题并制作《攀枝花市营商环境调查问卷》,起草《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执法检查方案》。
5月初,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执法检查方案,向市政府办公室、市级有关部门、县(区)人大常委会印发执法检查通知,要求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检查方案开展自查工作并提交报告。
5月下旬至6月上旬,执法检查组前往市级有关部门、仁和区、米易县、东区进行检查,现场查阅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贯彻落实《条例》相关书面、图片及音视频印证资料;实地走访企业22家、工业园区服务平台1个、县(区)政务服务中心1个;组织召开7场座谈会和汇报会,听取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组织30个市场主体进行座谈交流;向市场主体、市人大代表发放《攀枝花市营商环境调查问卷》255份,收回有效问卷189份(其中市场主体153份,代表36份)。
6月中下旬,对实地检查情况、市政府及其部门自查报告、问卷调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梳理《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起草执法检查报告。
6月底,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执法检查报告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满意度测评表。
(三)检查主要方向及特点。执法检查组在全面了解《条例》实施总体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了组织领导、市场环境、政务服务、法治保障四个方面,检查过程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坚持有效监督,服务中心大局。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领导下,以高质量监督助力高质量发展的理念,推动政府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改善市场预期,提振发展信心。一方面,通过检查,提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动性、责任感,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另一方面,通过检查,进一步扩大《条例》的知晓面,并向市场主体介绍我市优化营商环境的举措,为我市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监督保障。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检查重点。结合我市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紧扣《条例》条文,检查法定责任“清不清楚”、法定职权“用没用好”、法定义务“尽没尽到”。检查中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深入基层、深入现场,通过实地走访、调研座谈、查阅资料、发放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找准《条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提高监督实效。在执法检查中,充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邀请市人大代表参与全过程执法检查,深入企业和政务服务平台,与市场主体进行面对面的座谈。向市场主体、市人大代表发放调查问卷,广泛收集社会各界对攀枝花市营商环境的评价和诉求。
四是监督与立法修法相衔接,促进法律制度更加完备。此次执法检查,一方面,对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督促其严格依法办事,提高法治意识和执法水平。另一方面,检查组将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规律性问题以及《条例》本身需要继续完善的地方反馈给立法机构,建议尽快开展《条例》评估工作,及时修订相关条文,使《条例》更加切合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条例》实施的总体情况
《条例》实施以来,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了大量有成效的工作,2021年在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评价中获得“一般”等级,2022年从“一般”等级提升到“良好”等级,2023年保持“良好”等级,2024年省级优化营商环境评价工作正在开展。各类市场主体也反映我市营商环境逐年改善,在收回市场主体153份调查问卷中,认为本地营商环境“好”和“较好”的比重达83.66%。
(一)建立组织领导机制,工作机制动态调整。市、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条例》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等要求,着力构建优化营商环境组织领导机制。一是在组织领导方面,市政府2021年11月印发了《攀枝花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暨政务公开协调小组通知》,建立了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协调小组组长、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的市级议事协调机制,明确了由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优化营商环境组,并多次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学习《条例》相关内容,研究布置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2024年8月,根据《攀枝花市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方案》,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暨政务公开协调小组不再作为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相关协调职责由牵头部门承担。二是在监督考核方面,自2021年起将市级部门、县(区)、国家钒钛高新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制定考评细则,针对省级评价失分问题,制定整改提升方案,“发点球”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工作效果较为明显。
(二)市场环境不断优化,公平便利逐渐显现。市、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一是市场准入便利化提升。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依托四川政务服务网、营商环境云地图及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简化开办企业流程,降低制度性成本。2024年市级工业用地“标准化”供应100%覆盖。有序推进园区区域评估成果纳入“多规合一”业务协调平台,区域评估成果应用率逐年提升。探索建立市场准入“自公告”预服务制度,2021年获国务院通报表扬,2023年列入《全省市场主体准入服务改革创新事项库》复制推广。二是公平竞争环境持续优化。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全市13万余份文件组织开展6轮清理,提出“留改废补”意见,扫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阻碍。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守护”行动,加强竞争合规指导,在全省率先发布引导企业和行业协会全方位开展竞争合规建设的推荐性地方标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入选《2024年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经验做法》,彰显攀枝花市在破除市场壁垒方面的成效。支持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中小微企业中标、成交金额占市总规模的86.58%。三是促发展政策措施有力。构建助企纾困长效机制,实施“送政策送服务解难题”系列活动、“天府益企计划”服务专项行动、“一起益企”中小微企业服务行动。出台《攀枝花市支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攀枝花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等,并持续宣传四川民营“1+2”政策。落实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帮助先进制造业企业减负。2024年以来,落实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政策减税降费及退税9.52亿元。出台《强化财政金融互动政策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财政奖励、补贴等方式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服务实体经济。2024年向10家小微企业发放新增贷款1510万元,累计拨付财政贴息资金39.94万元。四是及时清欠化解矛盾。成立全市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工作专班,明确责任领导、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制定《新摸排拖欠企业账款清偿计划方案》,建立拖欠企业账款清偿明细台账,逐件核实并制定清偿计划,强化工作督导,压实清欠责任,高质高效推进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工作。
(三)政务服务提速扩面,行政效率持续优化。市、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等规定,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一是深化改革优化流程。制定出台《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打造“随叫随到、不叫不到,说到做到、服务周到”营商环境17条措施》等,涵盖税务、公安、人社、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推行“联合审查”“联合验收”“多审合一”等,优化服务流程。印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优化项目审批流程的通知》,创新推行分阶段部门牵头并联审批,依法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压缩办理时限。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行政部门审批时间分别由85、63个工作日压缩至55、45个工作日,实行承诺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行政部门审批时间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工程项目审批环节从原来的38个合并至8个,审批时限压缩至36个工作日,单项目开工前审批时间提速均达70%以上。二是服务能力全面扩展。政策宣传机制常态化,全面安排部署惠企政策归集、解读、调整、兑付工作,建立惠企政策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惠企措施直达基层。持续推广《条例》和本地配套政策,提升了企业对政务服务的满意度。创新税务“分类代开农产品发票”新模式,在“四川观察”、国家发改委《共同富裕动态》上宣传推广。三是集成量化效率提升。聚焦行政效能,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和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实现线上线下服务无缝衔接,提升办事效率,降低办事成本。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全力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梳理行政许可和其它行政权利中的依申请事项基本目录、实验清单、情形项,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设立线上线下惠企专窗(区、栏),2024年至今年4月,我市惠企政策库共归集市本级制定惠企政策事项45项,其中免申即享事项19项;市本级认领省级发布惠企政策事项99项,其中免申即享事项16项;各县(区)、国家钒钛高新区归集本级制定惠企政策事项10项。
(四)法治保障坚实有力,权益保护进一步强化。市、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等规定,不断完善法治保障建设。一是法治建设成果突出。聚焦良法善治,努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通过多元渠道征求社会意见,确保立法契合实际需求,推进《攀枝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立法调研工作。创新合法性审查与公平竞争审查“双融合”机制,审查涉企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等58件,提出意见建议180余条,涵盖产业发展、政府投资等领域。二是执法监督刚柔并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在严守法律底线的同时,做到柔性执法与服务型执法的有机融合。在办理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不起诉案件过程中,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被《法治日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外宣平台转载。不断优化、合并、调减抽查事项清单。在全省率先出台《关于推进“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机制的实施意见》,减轻市场主体迎检负担,2024年单部门行政检查较上年度减少近30%。强化执法公开与执法监管,深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制度,全省首批试点开展“亮码入企”行政检查平台,检查亮码率100%,企业评价满意率100%。三是权益保护机制健全。全面推行在线行政复议,依托“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助力社会公众实现足不出户申请和参加行政复议。探索打造“警随企后”服务品牌,推行“一站式解纷”,创新出台全国首部矛盾纠纷调解地方标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暨人民调解中心建设和管理规范》),构建覆盖全市的“一站式受理、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综合性服务平台,调解成功率99%。深入推进“府检联动”“府院联动”,推动形成护航企业发展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整合法律服务资源,组织律师、公证、仲裁等专业力量深入企业、园区开展专项行动,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建立“环境食品药品和知识产权领域犯罪治理市级联席会商机制”,工作经验在全省推广。
三、《条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执法检查发现,《条例》实施中仍存在一些短板和弱项,需要重点关注、研究解决。
(一)组织领导还需加强。一是统筹推进机制需进一步完善。《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政府层级的优化营商环境统筹协调机制,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检查发现,我市仅东区政府提供了区政府印发的文件,明确由常务副区长牵头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统筹协调机制;市政府、其他县(区)政府均未提供政府层面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组织领导机制相关文件。各责任单位是依据发改部门印发的年度重点任务清单履职,主体职责不明确。2024年议事协调机构调整后,市级、部分县(区)的跨部门协同机制不再由政府层面统筹,由发改部门牵头,组织协调难度大。二是考核激励与监督问责与《条例》存在差距。《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考核激励及约谈整改机制。检查发现,全市普遍以年度目标绩效作为考核,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激励效果不佳,对履职不力的部门问责力度不够。从攀枝花市在省营商环境年度评价中20项指标来看,2023年评定为“优秀”的指标仅为1项,较2022年的7项“优秀”指标有所减少,2023年评定为“一般”的指标为9项,较2022年的3项“一般”指标有所增加。
(二)市场环境存在短板。一是维护市场准入与公平竞争仍需加强。《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应平等开放。检查发现,市场准入“隐形壁垒”未完全消除,市场竞争“重公轻私”仍然存在,部分市场主体反馈在土地、资金等要素使用方面仍存在不平等情况,在招投标领域存在的围标、串标现象难以遏止。二是市场主体投融资难题与融资担保平台短板凸显。《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引导金融服务并探索建立融资担保机制。检查发现,由于缺少抵押物、有效担保等原因,市场主体融资依然困难。市内缺少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金融机构缺乏投资信心。三是防止新增拖欠账款机制未健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建立拖欠账款行为约束惩戒机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账款。检查发现,我市化解拖欠企业账款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市、县(区)政府均未全面建立防止新增拖欠账款相关机制。
(三)政务环境还需改善。一是施策准度需提升,政策传导待加强。《条例》第七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动态调整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并做好宣传工作。检查发现,在市、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工作努力下,惠企政策动态调整机制已经形成。但仍有市场主体反映部分政策不符合企业发展实际需求,政策推送精准度不足、知晓率不高。二是数据共享不充分,审批效率还有提升空间。《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要求推行“一网通办”及容缺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检查发现,全市跨区域政务数据共享仍存在“信息孤岛”,部分数据无法共享,无法实现办件数据高效流通;行政审批综合力度不足,部分县(区)行政审批局无实质审批权限。
(四)法治服务还需优化。一是执法监管还需规范。《条例》第六十二条要求同部门的多项行政检查应尽量合并,多部门的行政检查也应联合进行,除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重点行业、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检查发现,部分市场主体反馈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整改标准不统一的现象仍然存在。在与部门的交流中,也有部门反馈某些检查存在考核性指标,执法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实现“综合查一次”。此外,在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方面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等非现场监管手段使用上还存在差距。二是普法宣传力度不足。《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检查发现,个别部门对贯彻实施《条例》重要性认识不够,部分市场主体对自身享有的权益和责任知晓不足,普法宣传覆盖面不广、针对性不强、影响力不足。从市场主体和市人大代表中收回的189份调查问卷来看,仅有42%的受访者对《条例》内容表示非常熟悉,还有5%的受访者完全不知道《条例》内容。
四、工作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市委十一届八次全会对优化营商环境也做出了新的部署和安排。好的营商环境就像阳光、水和空气,对于市场主体而言须臾不可缺少。面对当前宏观经济面临挑战、区域激烈竞争的态势,必须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为我市核心竞争力来培育,以“不进则退、慢进也是退”的紧迫感,巩固已有成果并推动提质升级。执法检查组提出如下建议:
(一)强化高位统筹,加强考核激励。市、县(区)政府应建立政府层面的优化营商环境组织领导机制和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增强牵头部门刚性约束力,明确相关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职责,特别是要加大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力度,切实提升市场主体的满意度。要进一步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考核和激励问责机制,对标对表全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补足短板弱项,对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或损害营商环境的单位进行追责问责。
(二)深化公平竞争,补全服务短板。及时清理不合理的市场准入限制,加快完善相应审批机制、监管机制,畅通市场主体对“隐形壁垒”的意见反馈渠道和处理回应机制,真正破除市场准入壁垒,落实“非禁即入”,进一步简化企业开办和退出流程。强化招投标领域监管刚性,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专业培训。持续深入开展拖欠账款清理行动,降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交易成本。完善政务服务网涉企综合服务平台功能,推进园区集成式政务服务,建设企业综合服务驿站。加强融资对接服务,推动降低融资成本。努力营造更好的要素环境,加力降低用工、用电、用气、用水、物流等生产经营成本。
(三)强化政策保障,提升办事效能。继续集成实时调整和完善政策库,推动惠企政策“集成增效”。精准识别各类政策的适用对象,推动“政策找人”。充分发挥政策动态调整机制,组织开展督查评估,及时调整“空转打滑”政策,不断提高政策便捷性、实用性、普惠性。完善线下政策集中兑现专窗,梳理明确申兑流程,推动惠企政策“快申快享”“免申即享”“应享易享”落地落实。精细化梳理联办事项,全面推行“容缺受理+并联审批”,积极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进一步推广群众办理高频事项“全程网办”“全市通办”工作;发挥重大项目预审效能,形成可复制的“四减一优”(减手续、材料、环节、时限,优服务)经验,破解重大项目审批难题。
(四)优化法治服务,增强法治保障。构建法治宣传多元格局,深入贯彻“谁执法谁普法”,全面提高《条例》及相关政策措施的社会知晓度,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充分利用政策、守法经营、合法生产、依法维权。开展专题培训、以案代训,促进执法人员学法懂法、增强规范执法意识、提升执法能力。加强企业权益保护,健全产权执法司法保护、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规范监管执法,深化“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机制,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适度推广企业白名单制度,对信用良好企业减少检查频次;推广“亮码入企”检查模式,保障执法留痕,监管透明;强化监管“数字赋能”,探索运用物联网、AI视频分析等技术,对风险领域、风险行为实现远程监督,降低实地干扰。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